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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河北保定人,河北术校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保定刑事辩护律师专家库成员。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办和参与各类案件数百起,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与丰富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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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还款期限or还款条件?实务中如何认定?

一、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

首先我们在讨论这些问题时,需要弄清楚两个法律概念——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简单来说,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某个条件发生后、某个期限到来时,合同生效或失效。

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可以约定以某件事情发生为“条件”或“期限”,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作为“条件”的事情是不确定会发生的,而作为“期限”的事情是必然发生的(发生的时间可以不确定)。

在借款合同(借条)中,如果判断出还款是附条件的,那条件未成就的时候,借用人就不需要还款。如果判断出还款是附期限的,那原则上期限未到来借款人不用还款,但是,如果约定的期限不明确,则可能适用《合同法》第206款规定,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

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甲和乙签订借条,借条上写明“今借到甲23000元整,乙房屋修缮完毕后一次性还清。”后甲认为乙房屋已经修缮完毕,多次催促乙还钱,乙以房屋尚未修缮完毕为由拒绝还款,甲遂就把乙告上法院要求还款。

法院审理后,把“乙房屋修缮完毕后一次性还清”当做还款期限来理解,并且认为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点是不明确的,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比如借款合同上写:“还款时间为借款人卖xx住房及地皮时付清”和“B公司同意A公司在矿山出矿见效益后及时还款”,法院都把这些约定理解成“期限”而非“条件”。小伙伴可能有疑问了,这些事件难道确定会发生吗?不应该理解成”条件“更加妥当吗?

其实,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的时候会注意到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签订的时候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同时会注意到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

本案中,当事人签订该合同时并没有对不还款情形的合意,对于还款这一行为双方都确认是必要的,问题只是对“房屋修缮完毕”理解不同,这使得还款期限变得不明确。假如把这个事件理解成条件,那可能导致借款人消极怠工,或者干脆不进行该行为,导致条件永远不成就,从而永远不用还钱。而理解成期限的话,对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样对于权利义务能达到较好的衡平。

当然,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相反的案例,比如某法院把借条“暂时李某转借给我现金2万元整,张某还款后偿还。”中“张某还款后偿还”理解成还款条件,所以李某要求被告还款的时候,被告以“张某尚未还款”为抗辩理由拒绝还款,法院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三、启示

以上的案例,启示我们在约定还款期限的时候,最好约定一个确定的期限,比如某年某月某日,非要约定不确定期限的话,也要选择一个确定会发生且和对方行为无关的事件作为期限,否则想约定期限,但是借条读起来像是约定条件,就会有法律风险。实在不行,可以在后面加上一句“最长不超过××年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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